印發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
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的通知
發改價格[2006]912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發展改革委、物價局、財政廳(局)、衛生廳(局)、勞動保障廳(局)、商務主管部門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藥品監督管理局)、法制辦、糾風辦:
為貫徹落實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《關于解決群眾看病貴藥品價格高問題改革建議》精神,現將《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》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當地情況貫徹落實。
附件: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
發展改革委
財 政 部
衛 生 部
勞動保障部
商 務 部
國家藥監局
國務院法制辦
國務院糾風辦
二○○六年五月十九日
主題詞:印發 藥品 醫療 價格 通知
附件:
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
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
近年來,黨中央、國務院對整頓醫藥市場價格秩序,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等問題高度重視,各有關部門相繼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頓措施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但當前醫藥市場面臨的矛盾仍很突出,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。為切實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,經國務院同意,現就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等問題,提出以下意見:
一、進一步降低藥品價格。對列入政府定價范圍的藥品價格進行全面調整。按照“積極穩妥、分步到位;突出重點、有升有降”的原則,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,適當提高臨床有需求、企業沒有生產積極性的廉價藥品價格。要嚴格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,制止企業變換劑型、規格、包裝變相漲價行為。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,要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,順加不超過15%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,中藥飲片加價率可適當放寬,但原則上應控制在25%以內。藥品實際購進價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。
二、試行核定藥品出廠價格。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,解決目前藥品流通環節利潤空間過大的問題,進一步改進藥品定價方法,選擇部分政府定價藥品從出廠(口岸)環節控制價格,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,降低最終零售價格。試行核定出廠(口岸)價格的藥品品種,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試點目錄執行。
三、加強對實行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的監管。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,推行由生產企業在藥品零售外包裝上標示建議零售價格的制度,以增加價格透明度。對企業標示的價格偏高和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的,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《價格法》的規定,采取提價申報、調價備案、限制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等手段進行價格干預,具體辦法另行制定。調整藥品政府定價目錄,逐步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處方藥納入政府定價范圍。
四、對醫療器械價格進行必要的干預。目前醫療器械市場價格秩序比較混亂、中間環節加價過高,要建立醫療器械價格監測制度,定期公布重點品種的國內和國際市場價格信息,引導企業合理確定價格。對流通差價過大、中間環節盈利過多、價格虛高的,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環節加價率等措施,降低醫療器械銷售價格水平。
五、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。在降低藥品價格和醫院加價率的基礎上,繼續適當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,降低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標準。認真貫徹落實《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》,尚未執行的地區必須在今年內完成本地區項目歸并和價格調整工作。
六、規范醫院診療和用藥行為。抓緊研究修訂和完善臨床診療技術指南。在認真落實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》的基礎上,進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藥品臨床應用指南。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稱開具處方制度。取消醫院科室醫藥收入和個人收入掛鉤的做法,規范醫療機構和醫生行為,促使醫務人員合理用藥、合理施治。
七、強化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管理。改進和完善醫療保險結算管理辦法,促進醫療機構和醫生改進服務質量,主動控制醫療費用。完善醫療保險定點管理,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用,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,促進參保人員合理利用衛生資源。完善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購藥政策,促進定點醫療機構、定點藥店之間的競爭。
八、加強監督檢查。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,規范自身行政行為。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工作的力度,督促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。對違反有關規定的,要及時依法進行查處;問題嚴重的,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,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,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。
在加強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監管、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秩序的過程中,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,相互配合,積極研究探索推進醫藥衛生體制和機制改革的政策措施,為從根本上解決群眾看病貴問題創造條件。